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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工作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军队选拔补充军官(含直读研究生军官学员、军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)、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体检工作。本标准所称体检,是指依据规定标准,对受检人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性检查,评定其是否合格的专业活动。
第二章 通用标准
第一节 外 科
第三条 男性身高低于162cm, 女性身高低于158cm, 不合格。
第四条 体重指数 (BMI)在下列范围的,不合格。
(一)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.5或者30以上,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;
(二)男性体重指数17.5以上且低于30、女性体重指数17 以上且低于24,空腹血糖7.0mmol/L 以上;
(三)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,糖化血红蛋白6.5% 以上。
第五条 颅脑损伤,颅骨畸形,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,颅内异物存留,颅骨及颅内手术史,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,斜颈,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 甲状腺切除术后,不合格。可自行矫正的斜颈,合格。
第七条 脊柱、骨盆、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,脊柱、骨盆、胸廓的手术史,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,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,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轻度胸廓畸形;
(二)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;
(三)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,2根以下,治愈1年以 上 ,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,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。
第八条 骨、关节畸形或者残缺,骨、关节、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,关节习惯性脱位,重度扁平足,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,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,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 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,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,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四肢骨单纯性骨折,治愈1年以上,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,复位良好,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;
(二)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,不影响正常功能;
(三)大骨节病仅指、趾关节稍粗大,无自觉症状,无功能障碍;
(四)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(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);
(五)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,不存在功能障碍。
第九条 下蹲不全,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,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, 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, 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
并腿下蹲(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),膝后夹角45度以内,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、跟腱短缩、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,合格。
第十条 面部、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、功能或者装备穿戴, 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,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,面部、颈前部长径大于1cm 的异 色显著的斑或者痣,面颈部文身,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 的文身,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,男性文眉、文眼线、文唇,女性文唇,不合格。
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。
第十一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,银屑病,白癜风,重度痤疮,穿凿性毛囊炎,斑秃,重度鱼鳞病,疥疮,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,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,且脱发区长径1cm 以下;
(二)面部、颈前部单发且长径l1cm以下的白癜风,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、长径3cm 以下的白癜风;
(三)疥疮已治愈,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;
(四)股癣,手(足)癣,甲(指、趾)癣,躯干花斑癣。
第十二条 重度腋臭,不合格。
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,无并发症,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,合格。
第十三条 脉管炎,动脉瘤,中、重度下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
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,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,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,不大于健侧睾丸;
(二)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,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;
(三)包茎,包皮过长,轻度急性包皮炎,阴囊炎;
(四)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,无复发,无后遗症;
(五)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,无复发,无后遗症;
(六)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,术后半年以上,无并发症, 无后遗症;
(七)附睾囊肿,无自觉症状,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。
第十五条 胸、腹腔手术史,疝,不合格。 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,无后遗症;
(二)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,无后遗症;
(三)胆石症微创手术(保留胆囊)半年以上,无后遗症;
(四)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,无后遗症。
第十六条 脱肛,肛瘘,肛旁脓肿,重度陈旧性肛裂,环状痔,混合痔,不合格。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混合痔2个以内,且长径均1cm 以下;
(二)低位单纯性肛瘘(只有一个瘘管),术后1年以上,无复发。
第十七条 梅毒、淋病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,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、后遗症,不合格。
第十八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,恶性肿瘤术后,不合格。
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、囊肿,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、囊肿,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,不合格。
颅脑、纵隔、心脏的良性肿瘤、囊肿,不合格。
甲状腺、乳腺、眼、耳、鼻、咽、喉、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、囊肿,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,术后无并发症、后遗症,不影响功能和训练,合格。
第二节 内 科
第十九条 高血压,器质性心脏病(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), 严重的血管疾病,右位心脏,不合格。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听诊发现心律不齐、心脏杂音,经检查系生理性;
(二)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,无复发,无并发症,无需服药,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。
第二十条 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者140mmHg以上,舒张压低于60mmHg或者90mmHg以上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一条 心率低于50次/分或者高于100次/分,不合格。
心率高于100次/分且在110次/分以下,排除病理性原因,合格。
第二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哮喘,支气管扩张,肺大泡,肺纤维化,气胸及气胸史,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、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、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
第二十四条 泌尿、血液、内分泌系统疾病,代谢性疾病, 免疫性疾病,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急性膀胱炎、急性肾盂肾炎、急性前列腺炎,治愈半年以上,无复发,无并发症;
(二)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大于90g/L;
(三)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,血常规检查正常;
(四)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,治愈10年以上,无复发,无并发症,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;
(五)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,甲状腺功能(甲功五项)正常,无需服药,无症状和体征。
第二十五条 鼠疫,霍乱,艾滋病,病毒性肝炎,结核病,传染性肺炎,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,新型冠状病毒、腺病毒、诺如病毒感染,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,伤寒和副伤寒,沙门菌肠炎,脊髓灰质炎,麻疹,风疹,流行性出血热,流行性乙型脑炎,流行性脑脊髓膜炎,流行性腮腺炎,急性出血性结膜炎,麻风病,白喉,猩红热,狂犬病,布鲁菌病,疟疾,炭疽,钩端螺旋体病,血吸虫病,丝虫病,黑热病,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急性甲型、戊型病毒性肝炎,治愈半年以上,无症状和体征,实验室检查正常,无复发;急性乙型、丙型、丁型病毒性肝炎,治愈1年以上,无症状和体征,实验室检查正常,无复发;
(二)肺结核、浅表淋巴结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、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、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,治愈3年以上,无复发(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);
(三)细菌性痢疾、阿米巴性痢疾、伤寒、副伤寒、沙门菌肠炎,治愈半年以上,无复发;
(四)布鲁菌病、疟疾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钩端螺旋体病、流行性出血热,治愈1年以上,无复发,无后遗症;
(五)丝虫病,治愈半年以上,无后遗症;
(六)腺病毒感染,治愈1年以上,无后遗症;
(七)诺如病毒感染,治愈3个月以上;
(八)其他传染性疾病,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。
第二十六条 癫痫、脑血管疾病、脱髓鞘性疾病、运动障碍性疾病、骨骼肌肉疾病、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,不合格。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,无后遗症,合格。
第二十七条 晕血,不合格。
第二十八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,不合格。
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
第二十九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,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,合格。
第三十条 眩晕症,不合格。
第三十一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,外耳道闭锁,全耳廓再造术后,外耳道胆脂瘤,耳廓及外耳道良、恶性肿瘤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耳前瘘管,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,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,无不适症状,不影响功能和穿戴;
(二)耳前瘘管,外耳道胆脂瘤,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,术后痊愈,无并发症,无后遗症。
第三十二条 鼓膜穿孔,慢性分泌性中耳炎,化脓性中耳炎,耳源性颅内、外并发症,中耳炎后遗症,中耳胆脂瘤,耳硬化症,中、内耳术后,中耳肿瘤,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,不合格。
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,鼓膜修复良好,合格。
第三十三条 嗅觉丧失,不合格。
第三十四条 严重的鼻畸形,鼻中隔穿孔,鼻骨骨折及骨折史,中重度变应性鼻炎,急性鼻窦炎,严重的慢性鼻窦炎,鼻息肉,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,鼻中隔修补完整,无复发, 无后遗症;
(二)单纯性鼻骨(粉碎性骨折除外)骨折,术后3个月以上,复位良好,无并发症,无后遗症;
(三)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,无并发症,无后遗症。
第三十五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,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,慢性喉炎,鼻咽血管纤维瘤,咽部恶性肿瘤, 喉肿瘤,以及影响吞咽、发音、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 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慢性喉炎治愈后(无声音嘶哑,声带无充血、肥厚、 萎缩,声带闭合良好);
(二)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,无并发症,无后遗症。
第四节 眼 科
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.5,不合格。 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.8时,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,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.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 600度以下;
(二)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(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),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,手术眼裸眼视力4.8以上,无并发症,且眼底检查正常;
(三)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(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),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,无并发症,且眼底检查正常,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.8的,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,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.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。
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,不合格。
第三十八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
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不合格。 共同性内、外斜视15度以下,合格。
第四十条 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、运动障碍,不合格。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,合格。
第四十一条 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视网膜、脉络膜、视神经疾病,青光眼,不合格。点状、花冠状、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,相对静止,合格。
第五节 口腔科
第四十二条 深度龋齿4颗以上,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(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、牙列整齐的除外),重度牙周炎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经治疗、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、缺齿;
(二)牙体疾病、牙髓、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。
第四十三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,牙列重度磨损,颞下颌关节疾病,戴有隐形矫治器、固定矫治器,不合格。
颞下颌关节弹响,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、咀嚼肌疼痛、下颌运动异常,不影响正常功能者,合格。
第四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,口腔颌面部肿物,不合格。口腔颌面部囊肿、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,无复发,无症状和体征,无功能障碍,无后遗症,合格。
第四十五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,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,腭裂及腭裂术后,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,不合格。下颌骨、上颌骨、颧骨骨折,治愈1年以上,复位良好,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,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,合格。
第六节 妇 科
第四十六条 异常子宫出血,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,子宫、附件手术史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,无后遗症;
(二)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,无复发,无后遗症;
(三)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,无后遗症。
第四十七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,不合格。
第四十八条 盆腔肿物,不合格。
第四十九条 妊娠,不合格。
第七节 精神心理
第五十条 神经发育障碍,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,紧张症,心境障碍,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,强迫及相关障碍,应激相关障碍,分离性障碍,喂养及进食障碍,排泄障碍,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,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,冲动控制障碍,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,人格障碍,性欲倒错障碍,做作障碍,神经认知障碍,痴呆,与妊娠、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,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,睡眠觉醒障碍,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,不合格。
第五十一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,情绪稳定性、尽责性、自律性、怀疑性、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,分离性、神经性、敏感性、抑郁性、焦虑性、强迫性、偏离性、冲动性、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,不合格。
第八节 医学影像
第五十二条 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:
(一)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;
(二)孤立散在的钙化点,数量3个以下,单个直径5mm以下,密度高,边缘清晰,周围无浸润现象;
(三)孤立散在的钙化点,数量大于3个且在6个以下(与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),单个直径5mm 以下,密度高,边缘清晰,周围无浸润现象,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病;
(四)肺纹理增强(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);
(五)胸膜轻度增厚、 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(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);
(六)轻度脊柱侧弯。
第五十三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:
(一)正常心电图;
(二)大致正常心电图:
1. 窦性心动过速(心率大于100次/分且在110次/分以下),排除病理性原因;
2. 窦性心律不齐 (P-P间期互差小于0.40s), 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;
3. 窦房结内游走心律;
4.P波电轴左偏 (P波在I 、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,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,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,aVF 导联正负双相,aVR 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);
5. 单纯P-R间期缩短(100~119ms)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;
6.一度房室阻滞,P-R间期在0.24s 以内,起卧活动20次后,P-R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 (P-R间期在0.20s 以内);
7.单纯的 QRS 电轴偏移在-30度至+120度;
8.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;
9.左心室高电压(不伴ST段压低、T波低平、双相);
10.R波显示,RV1 、V2高,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 ,QRS电轴无明显右偏,右胸导联无ST-T改变;
11.室上嵴型QRS波 (V1呈rsr '型,r>r,I 、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);
12.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,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 病变;
13.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,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20次后复查,复查后早搏消失[早搏呈二、三联律除外, 室性早搏呈Ron-T、多源性(含双源性)、多形性(含双形性)、特宽型 (QRS时间在0.16s以上)、特矮型 (QRS振幅小于1.0mV)除外];
14. 心室早复极,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,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.1mV;
15. 以 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0.05mV以下 (aVL 、Ⅲ导联可压低0.1mV), 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.1mV;
16.T波显示,Ⅱ导联直立,电压大于1/10R 波 ,aVF导联低平,Ⅲ导联倒置;在V1 、V2 导联大于V5 、V6(TV5 、V6大于1/10R 波);
17.U波明显,但未高于T波。
第五十四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,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,肾盂积水,单肾,结石,胰腺病变,内脏反位,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轻、中度脂肪肝;
(二)胆囊息肉样病变,数量5个以下,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0.6cm;
(三)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,且最大一个长径3cm 以下;
(四)肝、脾内钙化灶,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;
(五)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,且最大一个长径1.0cm 以下;
(六)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,且最大一个长径1.0cm 以下;
(七)肾盂宽1.5cm 以下,输尿管不增宽;
(八)副脾;
(九)脾脏长径12.0cm以下,厚度4.0cm以下;脾脏长径虽大于12.0cm或者厚径大于4.0cm, 但脾面积测量(0.8×长 径×厚径)在38cm² 以下,排除器质性病变。
第五十五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,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,盆腔不明性质包块,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,不合格。
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.0cm 以下;
(二)单发附件区、卵巢囊肿最大径3.0cm 以下。
第五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
第九节 医学检验
第五十七条 血液、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,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、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,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。粪便常规检查,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,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。
第五十八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/L, 不合格。
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/L 且在80U/L 以下,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40U/L且在80U/L以下,除外病理性因素,合格;有轻、中度脂肪肝,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,合格。
第五十九条 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:男性59~104 μmol/ L, 女性45~84μmol/L,合格。
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:男性62~115μmol/L, 女性53~97μmol/L, 合格。
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,通常判定不合格;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,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,通常判定合格。
第六十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:2.9~8.2 mmol/L。
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,肌酐正常时,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。
第六十一条 空腹血糖7.0mmol/L 以上,不合格。
第六十二条 糖化血红蛋白6.5%以上,不合格。
第六十三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,不合格。
第六十四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,不合格。
第六十五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,不合格。
第六十六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,不合格。
第六十七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,合格。尿液妊娠试验阳性,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(HCG)结果在参考区间内,合格。
第三章选拔军官补充标准
第一节 外 科
第六十八条 装甲类岗位,身高超过182cm, 不合格。
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岗位,身高超过185cm, 不合格。
防化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身高低于168cm 或者超过185cm, 不合格。
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特战类岗位,男性身高低于168cm, 女性身高低于165cm, 不合格。
中央警卫团岗位,男性身高低于170cm, 女性身高低于165cm, 不合格。
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,男性身高低于180cm, 女性身高低于173cm, 不合格。
第六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第七十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轻度胸廓畸形,不合格。
特战类岗位,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,2根以下,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,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,治愈后不足3年,不合格。
第七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,上肢单纯性骨折,复位良好,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,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,治愈后不足3 年,不合格。
特战类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发生在14岁前的下肢单纯性骨折,复位良好,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,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,治愈后不足3年,不合格。
特战类岗位,中度以上扁平足,不合格。
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大骨节病(含仅指、趾关节稍粗大,无自觉 症状,无功能障碍)不合格。
第七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4cm, 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 4cm, 并腿下蹲(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)膝后夹角大于0度,不合格。
第七十三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、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,面颈部、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,非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 的文身,不合格。
第七十四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、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,面颈部的白癜风,不合格。
第七十五条 装甲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腋臭,不合格;腋臭术后6个月以上,无并发症,无腋臭, 合格。
第七十六条 特战类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下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
第七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临型Ⅱ度以上(含Ⅱ度)精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
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精索鞘膜积液,睾丸鞘膜积液,不合格。
第七十八条 特战类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疝术后者,不合格。
第二节 内 科
第七十九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岗位,心率101次/分以上,不合格。
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心率59次/分以下,不合格。
第八十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心脏射频消融术后,心脏杂音,不合格。
第八十一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有肺结核病史,结核性胸膜炎、腹膜炎、脑膜炎病史者,不合格。
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
第八十二条 通信导航类岗位,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岗位,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 4米,不合格。
第八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岗位,严重的外耳湿疹或者真菌病,不合格。
第八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鼓膜中度以上内陷,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,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,不合格。
第八十五条 防化类岗位,后勤类的医疗卫生、油料岗位,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嗅觉迟钝,不 合格。
第八十六条 防化类岗位,后勤类的医疗卫生、油料岗位,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岗位,萎缩性鼻炎,慢性鼻窦炎,病理性鼻中隔偏曲,不合格。
前款规定岗位,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,无并发症,无后遗症,合格。
第四节 眼 科
第八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.8,任何屈光不正手术史,不合格。
第八十八条 防化类,导弹类,电子对抗类,通信导航类,测绘类,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、油料岗位,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,不合格。
第八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共同性内、外斜视(含 15度以下),不合格。
第五节 口腔科
第九十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超牙合超过5mm, 开殆超过 3mm,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、反殆,重度牙列不齐等严重错合畸形,不合格。
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重度牙、龈炎,中度牙周炎,不合格。
第九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舰艇、潜艇、潜水岗位,航空类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颌面部骨折术后(未取出钛板钛钉等固定物),不合格。
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唇裂术后不合格。
第六节 医学影像
第九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钙化点大于3个,肺纹理增强,胸膜轻度增厚、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,不合格。
第九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一度房室阻滞,不合格。
第九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,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,航空类中的伞降、机降岗位,胆囊息肉样病变,肝、脾、肾囊肿及血管瘤,肾错构瘤,肾盂宽大于1.0cm, 不合格。
第四章选拔文职人员补充标准
第一节 外 科
第九十五条 年龄40岁以上,男性体重指数30以上且32以 下、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,空腹血糖低于7.0mmol/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.0%,无心、脑、肾、眼等靶器官并发症, 合格。
第九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,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病史,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,合格。
第九十七条 肘关节过伸、外翻超出标准,除外病理性原因,不影响功能,合格。
第九十八条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、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,但不存在功能障碍,合格。
第九十九条 白癜风,重度痤疮,穿凿性毛囊炎,斑秃,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,合格。
第一百条 年龄40岁以上,中度下肢静脉曲张,经治疗病情稳定,无严重并发症,合格。
第一百O一条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,合格。
第一百O二条 良性肿瘤、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,无严重并发症,合格。
第二节 内 科
第一百O三条 年龄40岁以上,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,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,未出现心、脑、肾、眼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,合格。
第一百O四条 年龄40岁以上,慢性支气管炎,无并发症,无心肺功能障碍,合格。
第一百O五条 年龄40岁以上,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2型糖尿病,血糖控制达标(空腹血糖低于7mmol/L 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%),无心、脑、肾、眼等靶器官并发症;
(二)甲状腺功能亢进,治愈1年以上,无症状和体征,甲状腺功能(甲功五项)正常且甲状腺受体抗体(TRAb)阴性;
(三)桥本甲状腺炎,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 (TgAb) 和抗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(TPOAb) 阳性,甲状腺功能(甲功五项)正常。
第一百O六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外,晕血,合格。
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
第一百O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,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,合格。
第一百O八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、实验、农业、工程岗位,嗅觉迟钝,不合格。
第一百O九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、实验、农业岗位,萎缩性鼻炎,慢性鼻窦炎,病理性鼻中隔偏曲,不合格。
前款规定岗位,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,无并发症,无后遗症,合格。
第一百一十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播音岗位,声带息肉、声带小结术后治愈,无发音障碍,合格。
第四节 眼 科
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、实验、体育岗位外,每一眼矫正视力4.8以上且矫正度数800度以下,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,合格。
第一百一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,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,不合格。
第一百一十三条 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,合格。
第一百一十四条 角膜斑翳,角膜白斑,不影响视功能,合格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,合格。
第五节 口腔科
第一百一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,深度龋齿,缺齿,重度牙周炎,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,合格。
第一百一十七条 年龄40岁以上,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戴用复杂可摘局部义齿,牙列及咬合功能恢复良好;
(二)牙列重度磨损者,经治疗咬合功能恢复良好,伴发的牙体牙髓及牙周黏膜疾病经治疗病情稳定,未伴发严重颞下颌关节疾病;
(三)颞下颌关节疾病者经治疗病情稳定,无明显疼痛及张口受限等下颌运动障碍。
第一百一十八条 唇裂术后留有瘢痕,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,合格。
第六节 妇科和医学影像
第一百一十九条 子宫肌瘤术后(含正常子宫、残余子宫、子宫缺如)无后遗症,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,合格。
第一百二十条 二度I 型房室阻滞(不伴早搏、ST-T改 变、QRS群改变),合格。
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梗阻的结石,合格。
第 五 章 附 则
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直接选拔招录备战打仗急需军官、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担任军官,军队直接引进高层次人才、特殊专业人才为文职人员,经有选拔审批权限的单位认定后(直接引进掌 握独特技能专长的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认定,其他由军委机关各部委、军委各直属机构、军委联指中心、各战区、各军兵种、军委各直属单位认定),身高、体重、视力体检 标准可适当放宽。
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军士学员,按照本标准中选拔补充军官有关标准执行。
第一百二十四条 武警部队选拔补充警官(含直读研究生警官学员、武警部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)、招录聘用文职人员,武警部队院校招收警士学员, 体检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。
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标准涉及军队人员岗位类别与军队院校招生专业的对应关系,由军委训练管理部另行明确。
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。2015年8月17日原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印发的《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(试行)》,以及2016年6月20日军委政治工作部、后勤保障部、训练管理部印发的《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》《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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